【案情回顾】
夫妻离婚丈母娘索要房款
据法院查明,2012年11月19日,宋某与妻子禹某公证委托丈母娘崔某全权代理他们买房一事。2013年1月23日,崔某帮他们买下了斗门区白藤一路某套房,并支付了首期款、中介佣金、税费等合计66000余元。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宋某。
2013年8月13日,禹某到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房屋及房内家私、电器归禹某所有,禹某向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65000元,房屋余下银行按揭贷款由禹某负责偿还。
不料,随后,前丈母娘崔某提出要他俩归还当初垫付的购房款。并出示《证明》,“首付款8万元(捌万元整)由崔某支付,所以现有房产,现属于崔某所有。如以后有钱付给崔某,产权属于宋某、禹某所有”,并有三人签名。
【一审判决】
一审:可以不用还
一审法院认为,崔某提供的用于主张债权的证明未能清晰显示崔某和宋某、禹某达成了借款的合意,也没有对借款的支付方式、还款期限、利息支付等进行约定,且该证明落款处注明崔某为“立约人”而不是“出借人”,宋某、禹某为“受约人”而不是“借款人”,抬头写的是“证明”而非“借据”,从该证明的形式来看,只能作为“证明”,并不具备借据的合法构成要件。故对于崔某的诉请,一审法院不予支持。
【二审判决】
二审逆转:支持还钱
随后崔某上诉,二审中,宋某则称,崔某突然以一份“约据”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。这是崔某借故泄私愤。禹某则主张,涉案6.6万元确是母亲垫付。
二审法院表示,本案欠条由宋某和禹某共同出具,属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宋某与禹某二人偿还,因二人现已离婚,故应各负担一半欠款。判决宋某偿还借款人民币33237.50元,禹某偿还借款人民币33237.50元。本文转载自阳江阳西律师网